13/10/2026
📌賣未上市股票,拿不出成本或成交價,所得怎麼算❓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屬於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缺少交易資料,可能影響所得認定。
📌 有成交價,但無法證明成本
已提供實際成交價,或國稅局已查得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 所得=實際成交金額 × 20%
例如:股票賣了1,000萬元,成本無法證明,推計所得為200萬元。
📌 連成交價也無法確認
未提供成交價,國稅局也未查得實際售價:
👉 所得=依每股淨值推算的收入 × 75%
每股淨值依下列順序認定:
1️⃣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每股淨值。
2️⃣該期間沒有上述財報,才採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
例如:出售10萬股,依規定採用的每股淨值為100元,推定收入為1,000萬元,推計所得為750萬元。
⚠️ 20%、75%都是「推計所得的比例」
算出的所得,原則上還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判斷是否須繳納最低稅負。
⚠️若國稅局查得的實際所得更高,仍按較高的實際所得核定,不能自由選擇採20%或75%。
買賣契約、價款收付紀錄與取得成本證明,記得妥善保存。
📍有限公司出資額、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轉讓,不適用上述股票交易推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