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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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謝宗翰會計師所開設的粉絲專業,謝會計師具有台灣、美國、澳洲及英國的會計師資格,長年深耕於企業財稅輔導及傳承規劃,會不定時發表關於會計、財務及稅務的相關資訊與評論,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相關財稅議題

05/09/2026

香港外地收入豁免機制

香港是有名的自由貿易港,其最大的特色就是沒有商品及服務交易之加值稅(VAT),而所得稅稅制上則採取「屬地主義」課稅,只要所得沒有發生在香港境內,無論該個人或企業為何,都不需要繳納香港所得稅,因此在香港進行轉口的貿易活動或是沒有進入本地的離岸金融實際上不需繳納香港所得稅,然而這種稅制也造就香港成為一個避稅天堂,隨著國際反避稅行動的倡議,香港為了避免面臨歐盟的經濟制裁,也被迫向其他低稅負地區一樣制定類似「經濟實質法」作為回應,該法案稱為「香港外地收入豁免機制(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FSIE)」。

依據香港法令之規定,FSIE僅適用於跨國集團企業之成員,如果該公司或個人為單純的香港居民,則無需考慮FSIE的稅務規定。若一間跨國企業有「在香港收取」以下四類特定海外收入(若完全在在香港境外收取且未匯入香港則無需適用FSIE),必須符合FSIE之經濟實質要求,才能享有免稅之優惠。
 利息收入
 股利收入
 處分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
 智慧財產收入
所謂的經濟實質測試是指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 合格人力:企業在香港有聘請足夠且合理的員工來執行其核心業務
 營運開支:企業在香港之營運開支與營運收入相匹配,且能合理支持該營運機構之正常營運
 辦公處所:企業在香港有實體營運之辦公處所
 外包限制:企業的核心活動允許外包,但必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對外包工作具有決策及監督之權,且該外包工作確實發生於香港
若企業滿足上述四項經濟實質測試,則可合理認定該跨國企業實質在香港營運,因此可以按照香港本地居民的方式按照「屬地原則」來排除海外所得之稅務責任;但如果企業無法通過上述四巷經濟實質測試,則該海外收入將面臨16.5%的香港所得稅。

諸如香港這種自由貿易港,低稅負是產業發展的最大資本,對境外收入課稅也就代表會把外資給嚇跑,對整體產業發展來說並不利,因此與其他低稅負地區一樣,香港經濟實質法也訂有若干的豁免條款。香港已於2026年取代瑞士成為全球最大的跨境財富管理中心,而跨境財管業務很常會透過控股架構來進行資產管理,所以FSIE就規定如果一間跨國企業,雖然沒有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只要該企業為單純控股架構,持有海外公司至少 5% 股權連續達 12 個月以上,且該被投資公司之所得符合「應稅要求(通常適用稅率不低於 15%)」及相關反避稅規定,其海外股利或股權處分利得即可豁免課稅,這條豁免規定等於幫高資產族群的OBU控股公司開了後門。

很多讀者可能會覺得這種規定相當奇怪,OECD及歐盟為何可以接受這種條款?那是因為目前國際反避稅行動主要打擊的是跨過企業透過移轉定價將貿易收入藏匿於低稅負地區(全球貿易量所產生的稅務損失仍遠高於財管稅收),至於單純因為控股而產生的被動性收入,因涉及到國際金融之運作,目前OECD同意給予較為寬鬆的彈性管理方式,而這也是為什麼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願意配合推動經濟實質法的原因。

除了控股豁免條款之外,針對境外特定智慧財產權收入(限專利權)的認定,FSIE則允許透過研發費用發生地的相關比例來進行所得豁免,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該筆海外智慧財產權收入,有多少比例的研發費用是在香港本地實際發生,則相關比例所對應的收入就可得到稅務豁免。

在國際反避稅大旗下,經濟實質規定日趨嚴格,每年歐盟都會發表「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該名單包含黑名單及灰名單兩類,所謂黑名單是指租稅透明度、公平競爭、落實反避稅規範等標準上完全不符合OECD要求,且拒絕或未積極配合改善的國家或地區;而灰名單則是指該地區目前的稅務規範雖然未完全達到國際標準,但已向歐盟承諾將在期限內進行法規改革,屬於「尚待觀察與配合」的緩衝名單。屬於黑名單的國家將面臨歐盟的懲罰性制裁,部分大型的歐系銀行也會限制屬於黑名單國家客戶之新開戶申請或限制既有帳戶功能,香港作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其經濟實質法之規定勢必會配合OECD之標準與時俱進,我們也要特別提醒有透過OBU進行海外資產管理的讀者,務必每年留意歐盟每年的稅務不合作名單,並且定期檢視所在國家的經濟實質規定。

圖文完整版:https://www.hancpa.com.tw/news_info?id=278

04/09/2026

財政部在明年的預算書中規劃研議如何對地下經濟進行有效課稅,目前看起來明年應該還是停留在前期研究階段,等到實際發布函令或修法應該會是在後年之後了。

過去地下經濟無法被有效課稅大概有以下幾個原因:
1.無完整課稅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2.現金交易
3.交易單位零碎,案件選查不符合成本效益及比例原則
4.特定利益團體遊說

在AI大數據時代加上洗錢防制風險意識的提高,原因1及2應該會越來越容易被克服,但要克服原因3.4相對複雜很多,首先要確保查核技術的時間成本確實有顯著下降,否則花了一堆時間追不到多少稅,根本就是在浪費國家資源,其次,針對民眾廣泛性查稅或是針對特定利益團體查稅可能引起無法預期的政治反彈,特別是台灣又很常在選舉,政治上的干預恐怕才是最難掌控的。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03/09/2026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穩定幣、比特幣等具有支付性質或儲蓄保值的虛擬資產,未來交易時不課徵營業稅,這項函令終於解決了長期以來業界處理虛擬貨幣的營業稅爭議,換言之幣商終於不用在偷偷摸摸地假裝自己只是仲介或交易平台來做生意了!

然而個人幣商別高興太早,因為依據剛通過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虛擬資產交易商都屬於特許產業,其洗錢防制規範比照金融業的標準來處理,換言之個人幣商要直接落地合法首先要通過的就是取得特許資格,但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02/09/2026

對於財政部的立場說真的一點都不意外!

完全可以理解財政部關注的重點在於租稅公平,特別是在這兩三年AI浪潮下造成的股市飆漲,台灣實際上的貧富差距已經遠大於官方的調查數字,此時如果在開啟資金回台專法2.0,讓原本應該被課稅但一直沒課稅的海外資金用極低的稅率(資金回台專法1.0時稅率最低可以降到4%)回台勢必造成更嚴重的貧富落差!馬政府時期一口氣把遺產稅稅率從50%降到10%,隨後引發的炒房亂象造成社會爭議還殷鑑不遠呢!

然而財政部說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雖然這是實話,但在實務查核上國稅局總是把先把境外資金視為所得,並將舉證責任歸到納稅義務人身上,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筆從海外匯回來的錢要主張是非所得,如果沒有事先做好安排,實務查核上被國稅局接受的可能性很低!

業者講得也沒錯,資金最終是否會留在境內,重點會是在稅制,但這並非說要完全免稅才可以把資金留下來,而是我們的整體的資金成本與其他國家相比落差有多大,把錢放在海外不繳稅沒錯,但運用資金的摩擦成本可能也高,業者如果真的要說服客戶把錢留下來,稅則雖走不通,但如果台灣整體的資金運用成本(利率、手續費、各種法遵成本等)可以做到低於其他競爭國家,算盤打得精的高資產客戶還是會把資金放在台灣。

01/09/2026

依據財政部75年所發布之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解釋令,營業人要將差旅費的進項作拿來扣抵營業稅,需同時符合以下二個要件:
1.「員工」因公事出差
2.取得合法進項憑證
而稽徵實務上會以「差旅報告單」作為因公出差的證明文件。

外國公司派員來台的住宿費之所以不能扣抵進項是因為該員並非公司的員工,而差旅費要扣抵進項的必要條件就是出差的人必須是營業人自己的「員工」。

31/08/2026

台灣近年來也確實有一些私募基金在尋找合適的傳產併購標的,但必須說雖說是鎖定傳產,但對於標的的要求還是很高,除了要有一定規模外,獲利能力、產業發展都是他們所考量的,獲利屬於"毛三到四"的傳產他們也是看不上!

這篇新聞點出在傳承上一個很關鍵的重點-"要如何說服年輕人相信回去接班是值得的",有許多第二代不是不知道產業發展的侷限,但他們卻願意帶領企業做出根本性的改變,這也是一種轉型,但很多時候我們也看到第二代有改變的決心,但第一代卻沒有踏出去的勇氣!

30/08/2026

實務上醫美診所都會有兩張牌,一張是醫療院所的執照主要從事手術、開藥等「跑不掉」的醫療行為;另一張牌就是成立一間生技公司用來販售醫美產品,表面上的運作看似完全符合稅法,但國稅局會去盯的是醫生是否利用這間生技公司逃漏執行業務所得,也就是把原本應該屬於診所的收入轉到生技公司,然後利用擴大書審制度來降低應負擔的所得稅。

八月初的時候曾經有討論過預售屋持有期間的問題,今天國稅局再次發佈了與預售屋有關的新聞稿,說明預售屋不適用重購退稅,而理由非常簡明扼要,因為預售屋還沒蓋好,根本無法自住!其實從過去國稅局所發佈的函令及新聞稿,很明顯可以看出預售屋與一般房屋是不同的概念,只是為了杜絕炒作,而把預售屋的課稅方式「比照」一般房屋,但不能因此說預售屋就是成屋。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30/08/2026

離岸信託轉注美國的稅務風險及對台灣的反思

7月底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之公告」標誌著中國政府正式出手對富豪圈已行之有年的離岸信託架構進行課稅,而這項公告其實並非一時興起,而是在許多國際法規制度逐步完善下所產生的結果,雖然對大多數台灣讀者來說,中國稅務總局的這份新規定並不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但我們卻可以從這個案例中開始反思離岸信託規劃的未來潛在風險。

所謂「離岸信托」通常是指資產所在地與信託管轄地不同的信託架構,例如實體資產在香港,但信託架構卻是依據BVI法令所建立,會有這種規劃多半基於以下幾個考量:
 稅率:透過設立在低賦稅地區的境外公司及信託架構控有資產
 資產隱匿性:避免母國政府及債權人追蹤海外資產
 資產傳承考量:反強制繼承權
 資產控制:透過限制受託人權利來保留對資產之控制
 永續存在:部分地區可成立超長或永久存在之信託
由於離岸信託的特色是資產所在地與信託管轄地不同,這在實務運作上常會出現資產無法直接過戶到信託名下的問題,因此會透過「信託載體」也就是在成立一間公司來實際控制資產,而委託人再將公司的股權放到信託當中。在這些考量當中,規避稅捐是絕大多數離岸信託的主要目標,因此在台灣的財政部早在2025年即發佈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規定中華民國納稅義務人如果將低稅負地區公司的股權或資產放入境外信託中,該資產仍屬 CFC申報及課稅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台灣國稅局所看重的並非信託架構安排在哪邊,而是放進去信託的資產是什麼,如果放進去的東西是OBU公司的股權那就會衍生CFC的課稅問題。

現在越來越多國家開始將查稅矛頭指向離岸信託,而所依據的就是俗稱CRS的「金融帳戶資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在該架構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辨識並且向所在國之稅務機關申報非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而該國稅務機關會透過AEOI協議將稅務資訊交換給非稅務居民之母國政府,因此過去隱藏在海外信託下的金融資產也都會在CRS下被母國政府所知道。在這樣的背景下,就開始有人思考要避免海外追稅就要先把資產藏在一個沒有參與CRS的國家,而放眼望去,在主要經濟體中目前唯一未加入CRS的國家就是美國,因此把信託資產改到美國似乎是條可行的路徑。

將離岸信託轉移到美國就技術層面來說是可以做到的,但相關的與稅務成本卻不見得會因此減少,雖然大多數離岸信託合約都允許信託進行「轉注」或變更監管地,但在許多稅務機關眼中,這種行為可能會被視為清算原有信託,進而觸發課稅要件。除此之外,如果信託委託人的母國本身就已經是CRS締約國,那該信託下的金融帳戶資訊很可能早就已經通報到母國稅務機關手中,而清算信託很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注意。

將離岸信託資產轉移到美國之後,雖然美國並非CRS的締約國,原則上不存在資訊交換的問題,但美國本身就不是一個低稅負的國家,所以不管這個信託是設立在美國哪一個州,信託本身都會受到聯邦稅法的課稅規範。在美國稅法中,從所得稅的觀點來說,可分成授予人信託(Grantor Trust)及非授予人(Non-grantor Trust)兩種;而就遺產及贈與稅來說,則可分成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及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兩種。美國稅法對於信託課稅的邏輯很簡單,如果這個信託資產仍由授予人所控制,那個這信託所產生的所得原則上會視為授予人的所得,因此GT的所得是計入委託人身上。然而由於美國對於稅務居民(RA)及非稅務居民(NRA)的課稅方式不同,因此一個合格的美國信託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 法院測試:美國法院對信託具有管轄權
 控制測試:該信託由至少一位美國人所控制
如果該美國信託並沒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測試就會變成一個「外國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將按照NRA的方式課稅,也就是僅就在美國境內資產所產生的所得課稅。這種課稅方式有好有壞,因為當設立人(非美國籍)在世時,只要資產停泊在美國境外(繼承離岸信託原本的架構),原則上海外資產的所得不會衍生美國稅務的問題,而該信託分配給美國及受益人則視同外國人的海外贈與,也不會有贈與稅的發生。然而當設立人過世後,該信託會自動轉變成FNGT,可能會衍生複雜的回溯稅問題。

許多人架設信託是從傳承的角度來看,希望能夠降低本身的遺產稅,而在美國稅法上認為如果設立人放棄對信託的控制權同時也放棄變更信託條款的權利,這個信託就本質上已經不被視為設立人的財產了,因此只有將資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才能夠免除美國遺產稅,但這也代表設立人必須放棄對資產的控制權。反之,如果設立人選擇繼續保有對信託的控制,那個信託資產就還是會計入遺產當中,如果設立人本身又不具有美籍身份,由於稅法規定非經常居住者的遺產稅免稅額僅區區的USD 60,000,因此未來恐面臨高額的美國遺產稅。

要解決外國人在美國的遺產稅雖然可以透過海外信託載體的方式來避免,也就是將信託資產放在一間海外控股公司底下,然後將該海外公司的股權放入信託中,在這樣的操作下,未來設立人過世時因為信託控制的是一個海外資產,而在設立人不具有美籍身分的情況下,美國只會對美國境內的資產課遺產稅,因此該海外公司的股權是不會變成美國的應稅遺產,但這樣的操作實際上等於回到了原有的離岸信託架構,還是讓海外資產暴露在CRS通報之下。

結論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的課稅原則其實揭示在CRS架構下,各國富豪要透過離岸架構進行資產隱匿已經越來越困難,而美國雖然是規避CRS的一個選項,但前提是去接受美國自己的課稅制度,而這個制度本身的稅務成本並見得低於母國本身既有的稅務成本。目前台灣因為非CRS締約國,因此還有辦法透過境外架構進行避稅,但以財政部將國際租稅協定列為重點工作來看,這個破口被堵起來也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已,高資產族群在傳承安排上必須要開始將過去視而不見的稅務成本列為考量,從隱匿操作轉為合規申報才是長久之計。

除此之外,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1號公告的課稅原則也引入了美國「棄籍稅」的概念,該公告指出如果中國稅務居民放棄本國國籍,則視同在棄籍當天清算海外信託,而這將直接引發所得實現的課稅問題。美國與中國都已經意識到納稅義務人可能會藉由身分轉換來避稅,因此設下防火牆,這個課稅概念未來是否也會被台灣國稅局引用值得關注。

圖文完整版:https://www.hancpa.com.tw/news_info?id=277

28/08/2026

人口流失的問題在中南部地區已經開始變成一個產業危機了,最近不約而同接到許多傳產企業來洽詢公司清結算的事情,這些公司都不是經營不善,接單及獲利能力都很穩定,問題是少子化時代找不到人來接手,第二代也不想接班,創辦人想說那就結束在最高點吧!

很多學者都說可以透過AI、機器人來減少缺工的問題,但現實經營層面的複雜性往往不是沒有實務經驗的學者能夠了解的,企業在經營不但是看眼前,現在很大的問題是許多傳產找不到繼續走下去的動力,這就導致了第二代不願接班、年輕人不願進來,而會造成這種問題的原因相當複雜,從政府的產業資源配、法規要求到低價競爭的市場結構等等都是。

還是很多人樂觀看待這波AI浪潮所帶來的產業衝擊,認為這會是另一波台灣產業轉型的契機,但到目前為止看起來,AI所造成的是資本與資源更加集中在少數寡頭手上,從總體產出來看似乎並沒有變差,但卻造成更多資源分配的不均,以前台灣產業是一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但未來產業的多樣性可能會慢慢消失,而這是否是一個好的現象就有待觀察了!

Photos from 謝宗翰會計師's post 27/08/2026

今天分享兩則已經是老生常談但又非常重要的新聞:

1.股東往來需計入遺產:這邊要提醒的是,許多中小企業帳上的「股往」並不是公司真的向股東借錢,而是為了省稅所進行帳務調整的結果,這種案件在跨大書審或所得額申報案件上特別多,簡單來說就是公司今天賺了2萬元,但只想要用5千元去繳稅,帳上就必須要虛列1.5萬的成本費用,但這筆錢又不會真的付出去,所以帳上沖不掉就只好掛在「股東往來」這個科目,所以會發現這個世界是公平的,平時利用書審、所得額標準看似省下20%的營所稅稅金,但如果沒有好好處理股往這塊,等到人走的時候,就全部用20%的遺產稅還回去給國家了!

2.資本公積配息是否課稅:這要看情況,有些資本公積本質上具有股東「出資」性質,例如資本公積溢價,這種配息實際上是資本的返還因此不課稅,但如果非出資性質的資本公積,例如資本公積-受贈,這種情況的配息就要課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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