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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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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6
【借名帳戶、借名股票,不是登記在子女名下就安全】
高資產家庭常見一種安排:
父母出資,
用子女名義開戶,
用子女名義買股票,
帳戶、印章、股票資料仍由父母保管,
等到適當時機,再移轉給孫子女。
很多人會以為:
既然帳戶是子女名義,
股票也是子女名義,
那未來子女再移轉給下一代,應該就是子女自己的贈與。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提醒我們:
稅務上看的,不只是「登記名義」,而是「誰出資、誰保管、誰管理、誰處分」。
本案中,國稅局查得,被繼承人生前長期借用子女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以子女名義持有股票。後續部分股票移轉給孫子女,繼承人主張這些股票本來就是子女的財產,不是被繼承人生前贈與。
但法院最後沒有採納。
法院重點觀察:
一、相關帳戶很早以前即由父親以子女名義開立。
二、帳戶、存摺、印章及股票資料長期由父親保管。
三、子女對帳戶內資金與股票實際運用狀況並不清楚。
四、父親仍可自行管理、使用、處分相關財產。
五、孫子女取得股票時,股東帳戶紀錄明確記載為「贈與」。
因此法院認為,雖然股票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實質上仍屬父親借名登記的財產。後續移轉給孫子女,應認定為父親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孫子女,構成贈與稅課稅事件。
這個判決對資產傳承規劃有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借名登記不是節稅工具。
如果父母只是把帳戶或股票放在子女名下,但實際上仍由父母管理、控制、處分,稅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父母財產。
第二,名義人不等於實質所有人。
帳戶是誰的名字、股票登記在誰名下,只是判斷因素之一。真正關鍵是資金來源、保管狀態、股利流向、處分決策權及家族成員間的實際安排。
第三,生前移轉給孫子女,不一定能切成「子女贈與」。
如果股票或資金實質上仍由祖父母控制,後續移轉給孫子女,國稅局可能認定真正贈與人是祖父母,而非名義上的子女。
根基提醒您:
家族資產傳承,不要只看「登記在誰名下」。
更要先盤點:
資金來源是誰?
帳戶由誰保管?
股利或收益流向誰?
誰有實際處分權?
移轉給下一代時,是否有完整贈與稅申報?
過去是否存在長期借名、代持或家族共管安排?
尤其是家族公司股票、未上市股權、長期借名帳戶、父母代子女管理資產,更應該在生前完成清理與證據整理。
否則,原本以為只是家族內部移轉,最後可能變成補徵贈與稅、代繳義務與跨代稅務爭議。
真正安全的傳承,不是把資產放在別人名下。
真正安全的傳承,是讓資產的法律名義、實質歸屬、資金流向、收益分配與稅務申報,都能一致、清楚、可被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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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26
【投資型保單不是稅務防火牆:帳面虧損,不一定能抵海外配息所得】
很多高資產家庭或專業人士在做財富管理時,會使用投資型保單配置境外基金。
常見的想法是:
保單裡面有配息,
基金淨值下跌,
整體帳面看起來沒有賺錢,甚至是虧損,
那應該就沒有所得稅問題吧?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57號判決,給了非常重要的提醒:
帳面投資損失,不代表可以直接抵掉海外利息所得。
本案中,納稅義務人透過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當年度取得海外配息所得約1,623萬元,同時因轉換保單連結基金,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約1,560萬元。
納稅義務人主張,基金淨值因配息而大幅下跌,實質上只是「拿回本金」,整體並沒有真正獲利,不應再被課稅。
但法院並沒有採納。
法院認為,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所產生的配息,只要投資標的單位數沒有因配息而減少,性質上就不是「取回本金」,而是海外利息所得。
至於基金轉換造成的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這兩者在稅法上是不同所得類別:
一個是海外利息所得,
一個是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不同類別,不能任意互相抵減。
最後,國稅局核定海外利息所得約1,623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損失合計為0元,基本所得額約1,809萬元,補徵稅額約208萬元,並處0.4倍罰鍰約83萬元。最高行政法院最終駁回上訴。
這個判決對高資產族群與資產傳承規劃者有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投資型保單不是所得稅免稅工具。
投資型保單同時具有保險與投資性質,但只要連結境外基金產生配息,仍可能被認定為海外所得,並納入所得基本稅額制計算。
第二,配息來源寫「本金」,不代表稅法上就是取回本金。
法院特別指出,基金公司配息組成表中的「本金」,不等於投資人原始投入本金。只要投資單位數沒有減少,配息仍可能被認定為利息所得。
第三,虧損不能想當然耳拿來抵配息。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類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處理;不能直接拿來抵減海外利息所得。帳面整體虧損,不代表稅法上沒有應稅所得。
根基提醒您:
高資產家庭做境外資產配置時,不能只看商品說明書、保單帳戶價值或基金配息率。
更要看:
配息在稅法上屬於利息所得、營利所得,還是本金返還?
基金轉換是單純調整標的,還是已經實現財產交易損益?
海外所得是否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
保險公司有沒有通知,不等於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義務。
理財專業人士或高資產投資人,更容易被法院認定負有較高注意義務。
資產傳承規劃不是只把錢放進保單、信託或境外基金就安全。
真正安全的財富管理,必須把「商品結構、所得分類、申報義務、最低稅負、風險揭露」一起納入設計。
不要等到國稅局查到境外所得時,才發現:
配息要課稅,
虧損不能抵,
未申報還可能被罰。
財富管理的下一步,不只是追求報酬率,
更是把稅務風險管理做在投資決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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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26
【借名登記不是沒事:遺產稅退稅爭議,關鍵在「到底繼承了什麼?」】
高資產家庭的不動產,常常會出現一種狀況:
房子是爸爸出錢買的,
但登記在別人名下。
家人心裡都知道,這是「我們家的資產」。
但稅務上,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80 號判決,就是一個非常值得資產傳承規劃者注意的案例。
本案中,被繼承人生前出資購買一棟房屋,但指定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主張:
這筆遺產應該補申報為房屋,
房屋價值應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認列,
但同時還有高額未償買賣價金債務可以扣除。
因此繼承人認為,整體計算下來,遺產淨值應為負數,國稅局應退還已繳遺產稅超過 1 億元。
但最高行政法院沒有採納。
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不是「家族實際上覺得那是一棟房子」,而是:
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律上真正留下來的財產是什麼?
法院指出,該房屋已經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被繼承人死亡時,並不是直接留下「房屋所有權」,而是留下對登記名義人的「返還登記請求權」。
也就是說,遺產標的不是房屋本身,而是一項債權。
既然是債權,就不能直接套用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低估價值。
法院進一步認為,這項返還登記請求權的價值,應該回到當初買賣契約與實際交易價值來看,而不是只看房屋評定現值。若該權利價值扣除未償債務後仍為正值,就沒有溢繳遺產稅,也就不能主張退稅。
這個判決對資產傳承有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借名登記不只是民事風險,也是稅務風險。
很多家族以為,只要大家心裡知道資產是誰的,未來就好處理。
但在遺產稅上,國稅局與法院會先問:
死亡當下,法律上留下的是不動產?
還是對名義人的返還請求權?
還是其他財產性權利?
財產性質不同,估價方法就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不能只拿「低價值」的一邊來申報。
如果繼承人主張有高額未償債務要扣除,法院也會同步檢視:這筆債務對應取得的資產或權利,價值是多少?
不能只拿債務來降低遺產稅,卻把相對應的財產權利用很低的價格估算。
資產與負債,必須放在同一筆交易裡一起看。
第三,傳承規劃不能把「借名登記」當作長期解方。
借名登記可能在短期內看似方便,但時間一久,會衍生很多問題:
名義人是否願意返還?
繼承人能否證明實質所有?
返還請求權如何估價?
債務能否扣除?
是否已超過核課或退稅期間?
民事判決結果與稅務認定是否一致?
這些問題,往往不是發生當下才處理得了。
根基提醒您:
資產傳承規劃,不只是「把財產登記在誰名下」。
更重要的是,讓財產的法律形式、資金流向、實質歸屬、稅務申報與未來繼承路徑,能夠彼此一致。
尤其是高價不動產、家族公司股權、借名登記資產、代持資產,更應該在生前就完成盤點與重整。
不要讓下一代在繼承時才發現:
名義上沒有房子,
實質上有權利,
帳上有債務,
稅上卻不一定能退稅。
好的傳承,不是把問題藏起來。
好的傳承,是讓資產在法律與稅務上,都能被清楚辨識、合理評價、安全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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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026
【再轉繼承不一定是短期交易: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怎麼算很關鍵】
家族傳承中,房地合一稅常常不是敗在「稅率不懂」,而是敗在「持有期間算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13 號判決,就是一個非常值得資產傳承規劃者注意的案例。
本案中,土地最早由家族成員在 62 年取得。後來經過第一次繼承,再經過第二次「再轉繼承」,最後由繼承人出售土地。
爭議點在於:
這位最後出售土地的繼承人,持有期間到底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國稅局認為,應該從最後一次繼承取得日開始算。
因此持有期間只有約 8 個月,適用房地合一稅 35% 的短期稅率,核定稅額約 580 萬元。
但法院認為,這種看法過於切割。
因為本案屬於「連續繼承」情形,且繼承並不是市場投機買賣,也不是納稅人為了短期交易所做的選擇。
法院採取較符合繼承本質的觀點,認為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前手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後,持有期間超過 10 年,適用 15% 的較低稅率。
結果稅額從約 580 萬元,降為約 248 萬元。
差距超過 330 萬元。
這個判決提醒我們:
房地合一稅的關鍵,不只在「賣價多少」,更在「取得日怎麼認定」。
尤其家族資產傳承中,常常會遇到:
祖父母留下不動產,
父母繼承後不久又發生繼承,
子女再出售繼承的遺產。
中間經過多次繼承、再轉繼承、持分變動。
這時候不能只用最後一次登記日來判斷稅率。
因為繼承取得與買賣取得不同。
買賣可能是投資決策,
但繼承往往是被動承受。
若把所有繼承案件都當作短期交易處理,可能會讓真正的家族傳承承擔不合理的重稅。
根基提醒您:
家族不動產要出售前,務必先確認三件事:
第一,這筆不動產最早取得日是什麼時候?
第二,中間是否經過繼承、再轉繼承或連續繼承?
第三,房地合一稅適用的是 45%、35%、20%,還是 15%?
不要等到買賣契約簽了、移轉登記完成,才發現稅率用錯。
資產傳承規劃不是只有遺產稅。
真正完整的傳承規劃,還要看後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取得成本、持有期間與家族成員間的分配安排。
傳承不是把房子登記給下一代就結束。
傳承是要讓下一代在真正需要處分資產時,也能用合法、合理、可被稅局接受的方式降低稅務風險。
房地合一稅的規則很細,
但魔鬼往往藏在「取得日」與「持有期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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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026
家族資產傳承規劃,往往牽涉家庭成員、資產配置、稅務資訊與顧客需求,資料一多,顧問前期整理就容易耗費大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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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026
【財富傳承的憲法級震盪:拿不到遺產的人,不能被迫替別人的贈與繳稅】
資產傳承規劃中,很多人都知道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繼承人的財產,原則上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這條規定原本是為了防止臨終前把財產先送出去,藉此規避遺產稅。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83 號判決,提醒我們一件更深層的事:
防堵避稅,不能變成懲罰沒有拿到財產的人。
本案中,被繼承人生前將高價值股權贈與配偶。後來被繼承人死亡,配偶及其他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最後由一名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成為唯一繼承人。
國稅局認為,該筆股權屬於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法應併入遺產總額,並對唯一繼承人核課遺產稅。
問題是,這名繼承人並沒有取得那筆被贈與出去的股權。
也就是說:
財產是配偶生前受贈取得,
稅卻由未取得該財產的繼承人承擔。
而且原核定的遺產稅額,甚至超過該繼承人實際繼承所得。
法院認為,這樣的結果,已經不是單純稅務技術問題,而是涉及憲法上的平等權與財產權保障。
本案背後還有一個重要背景: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已經指出,當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被擬制為遺產時,如果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配偶以外的繼承人必須用自己繼承到的遺產,去負擔配偶受贈財產所產生的稅,這在一定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也可能侵害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
簡單說:
「視為遺產」可以是防堵避稅工具,
但不能讓沒有取得財產的人,承擔超過其實際受益的稅負。
這個判決對資產傳承規劃有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死亡前贈與不只是「送出去就沒事」。
如果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特定親屬,仍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傳承規劃不能只看贈與當下是否完成申報,更要看未來死亡時是否會被回算。
第二,繼承人拋棄繼承,可能改變稅負承擔結構。
若受贈人取得高價值財產後又拋棄繼承,其他未受贈的繼承人可能被迫面對不合理稅負。這類安排若沒有事前規劃,容易讓「真正沒拿到財產的人」變成稅務風險承擔者。
第三,傳承規劃已經不能只停留在節稅技術。
法院已經把焦點拉高到「量能課稅」、「財產權保障」與「繼承權經濟價值」。未來高資產家庭做傳承安排時,不能只問:這樣可不可以省稅?
更要問:
誰實際取得財產?
誰最後負擔稅?
稅負是否超過其實際受益?
若有人拋棄繼承,稅務責任如何分配?
未成年或弱勢繼承人的權益是否被保護?
根基提醒您:
財富傳承不是單點操作,而是整體結構設計。
生前贈與、股權移轉、保單安排、信託設計、遺囑規劃、繼承人安排與稅務責任,都必須放在同一張圖上檢視。
真正穩健的傳承,不只是讓財產「移得出去」,更要讓稅負「分得公平」、責任「落在真正受益的人身上」。
否則,原本想用來防堵避稅的規定,可能反過來成為下一代承受不公平稅負的來源。
資產傳承的下一個時代,不只是節稅,
而是合憲、合理、可承擔的傳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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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2026
【穿透法律形式:保單、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是套上免稅外衣就安全】
高資產家庭在做傳承規劃時,最常聽到的幾種工具包括:
保險、
不動產、
公共設施保留地、
生前移轉、
親屬間買賣。
這些工具本身都不是問題。
真正的問題在於:
表面上看起來合法,
但整體安排的經濟實質,是否只是為了規避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66 號判決,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本案中,被繼承人過世前,家族進行了兩個重要安排:
第一,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被繼承人生前短期內支付 425 萬元給子女及媳婦,並取得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家族主張這是「買賣」,不是贈與。
但法院觀察整體情況後認為:
被繼承人已高齡,且先前多次住院;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交易價值通常偏低;
本案卻以高於公告現值的價格移轉;
相關土地移轉又曾以贈與稅方式申報;
最後效果是,現金移轉給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回到被繼承人名下,未來還可能享有遺產稅上的優惠。
法院因此認定,形式上雖然是買賣,但實質上是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媒介,達成移轉現金及規避稅負的目的。
第二,短期內借款躉繳保費。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陸續向銀行借款合計 2,520 萬元,並將其中 2,028 萬餘元用於躉繳購買壽險,指定子女及孫子女為受益人。
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時,把銀行借款列為未償債務扣除,但沒有把躉繳保費列入遺產。
這樣的安排,表面上看似符合「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但法院與國稅局都重點檢視:
投保時間是否接近死亡?
投保金額是否異常集中?
資金來源是否來自借款?
被繼承人健康狀況是否已明顯惡化?
受益人是否為家族成員?
整體安排是否實質上將應稅財產轉換為免稅保險利益?
最後,本案國稅局將短漏報項目併入遺產總額,核定遺產總額 99,134,986 元,應納遺產稅 15,778,830 元,並按漏稅額處 1 倍罰鍰 8,805,600 元。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這個案例給資產傳承規劃者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保險不是絕對免稅工具。
保險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確實有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如果投保行為被認定只是死亡前短期內的資產轉換,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評價。
第二,親屬間買賣不是只看契約名稱。
契約寫「買賣」、土地登記原因寫「買賣」,不代表稅務上一定會被認定為買賣。國稅局與法院會看交易價格、資金流向、交易必要性、當事人健康狀況、時間點與最終經濟效果。
第三,合法節稅與租稅規避,只差在「經濟實質」。
如果安排具有真實需求、合理目的、正常交易條件,通常屬於合法規劃。
但如果只是利用法律形式,把應稅財產包裝成免稅財產,達到移轉財富與降低稅負的效果,就可能被穿透認定。
根基提醒您:
資產傳承規劃,不是把財產換個名字、換個形式、換個法律外觀就完成。
真正安全的規劃,必須回答五個問題:
這個交易有沒有真實目的?
價格是否合理?
資金流是否清楚?
時點是否異常接近死亡或重大疾病?
家族成員是否實質取得經濟利益?
傳承規劃可以節稅,但不能只靠形式避稅。
稅務機關看的不是你把它叫做「買賣」、「保險」或「投資」,而是這個安排最後讓誰取得利益、誰減少稅負,以及整體交易是否符合正常經濟活動。
好的傳承規劃,是讓財富安全交棒。
不是讓下一代接下一張補稅與罰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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