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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稅籍逃漏稅 補帶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造成漏稅事宜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的營業人,應儘速補辦或變更登記。
稅局強調,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為落實營業稅籍管理、掌握稅源及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自今(2023)年4月起就轄內從事網路交易、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非法旅宿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連鎖加盟店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辦稅籍登記或稅籍不符的商家實施稅籍清查,同時輔導新設立營業人瞭解相關課稅問題,履行納稅義務。
中區國稅局經稅籍清查後,發現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的態樣,包括有:一、營業人誤認為其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免辦稅籍登記。例如,一般早餐店之營業規模通常不大,但是現行規定仍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直播)之營業人,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台幣8萬元、或勞務已達4萬元,未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
三、娃娃機店已辦娛樂稅登記,但漏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漏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96421?fbclid=IwAR3F_VxWEaXLFua30hzyLc5QlVh-bkyyemtgJa-OHw9CAQSXLqzwfGLNyIQ
17/10/2023
外國營利事業溢扣稅款 退還時限5年拉長為10年
在台灣無固定場所有沒有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如果在台灣所得如果有溢扣繳稅款,申請退還時間從5年拉長到10年。
根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第15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
這些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取得包含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的獎金或者其他收益,由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按給付額規定的扣繳稅率扣繳款。
財政部10月13日發布解釋,外國營利事業在取得時間起算一定時間內,檢附帳簿文據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重新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
所謂的一定時間原規定為5年延長為10年。之所以延長時間,財政部官員表示,美國商會於白皮書內建言,希望退稅款的時間可以拉長。
近期《所得稅法》第25條、《稅捐稽徵法》第28條都有修正將退稅或者退還溢繳稅款期間拉長為10年。
官員表示,該項所得額的申請,在原則2023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尚未超過5年申請期間,可以比照新規延長為10年;但是超過5年已經失效者,則不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解釋,2018年10月13日後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收入,退稅期限可延長為10年;2018年10月12日包含前之收入,仍應適用5年。
此外,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定實際所得額或者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的扣繳款,導致有溢繳的扣繳稅款者,自取得收入的一定期間內,可以向轄區國稅局分別匯總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溢扣繳稅款退還,一樣是5年延長為10年。
根據財政部統計,外國營利事業每年繳納營所稅大約30多億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016004404-260410?chdtv&fbclid=IwAR2lDaKdAAMR2LqSblxUEKTFfCVq7KyMZf3L0qRwu_vZSCV_xRUf_6PrY5I
外國營利事業溢扣稅款 退還時限5年拉長為10年 - 財經 在台灣無固定場所有沒有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如果在台灣所得如果有溢扣繳稅款,申請退還時間從5年拉長到10年。根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第15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
17/10/2023
不良債權強制執行 財政部鬆綁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日核釋,資產管理公司(AMC)處分已經取得的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在課徵營業稅時,可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有溢價的部分才課徵營業稅5%。
舉例來說,假設資產管理公司以200萬元向金融機構取得不良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法院拍定價格300萬元(包含優先受償稅費150萬元),過去一旦拍定價格大於原始取得價格,就必須以差額的10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但是財政部表示,過去並未考慮拍定價格中包含的優先受償稅費,像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這些並未進入AMC,以拍定價格超過原始價格課徵營業稅,對AMC公司而言不太公平。
所以財政部核釋,AMC向金融機構取得不良債權,向法院強制執行,應優先扣除優先受償稅費,有差額再課徵營業稅。舉例來說如果AMC是以250萬元取得不良債權,法院拍定價格220萬元(含優先受償的營業稅20萬),扣除優先稅費後,AMC實際分配200萬元,低於取得原始買入價格250萬,尚無需課徵營業稅。
若其他債權人就該不良債權的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AMC參與分配後,再獲配70萬元,AMC就已經取得270萬元,扣除250萬元有20萬元的差額,再以差額20萬元課徵5%營業稅,即為1萬元。
後續累計獲配金額超過原始價格之後,後續再分配清償金額,就都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016004835-260410?chdtv&fbclid=IwAR3rV8bZyajPAX0j38WXgG9Eb2768d1MeuFe2cziif9pxkS3Tt8wVI2eGf8
不良債權強制執行 財政部鬆綁課稅規定 - 財經 財政部今日核釋,資產管理公司(AMC)處分已經取得的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在課徵營業稅時,可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有溢價的部分才課徵營業稅5%。舉例來說,假設資產管理公司以200萬元向金融機構取得不良債權,並
22/11/2022
個人CFC新稅制明年上路 適用情境豁免機制一次看
被稱為海外反避稅殺手鐧,受控外國企業(CFC)新稅制預計2023年上路,台商透過紙上公司的避稅手法將不可行,勢必要重新配置海外資產,透過整理適用情境以及2大豁免機制,建議台商檢視全球營運布局與投資架構。
假設在台灣的王小姐與B企業,各持有境外公司A的50%股權,境外A公司當年度稅後盈餘新台幣2億元,王小姐、B企業各自獲配1億元股利收入,依規定,這些所得必須課稅。
然而,為了租稅規劃,王小姐與B企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租稅天堂,成立一間受控外國企業(CFC),透過操控這間CFC的股利政策,把境外A公司盈餘保留在CFC不分配,這樣一來,王小姐與B企業就不必繳稅。
為防杜上述規避台灣納稅義務的行為,CFC制度2023年上路,也就是說,未來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王小姐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B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CFC不是加稅措施 財部設2大豁免門檻
破除新制迷思,財政部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也不會溯及既往,並設有兩大豁免門檻。第一,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第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只要有一個條件符合則可排除適用。
租稅合理公平,也要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指出,往後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計入股東所得額課稅;若在所得來源地已經繳了所得稅,可申請扣抵或是退稅;處分CFC股權時,已計算過的CFC所得部分可當作成本減除。
針對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首先得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就是在台灣有報繳所得稅義務的人。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居住者個人,或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2023年以後每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在「租稅天堂」的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且該CFC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在這一情境下,適用CFC制度。
個人要將該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與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若在100萬元以上,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免稅額度,則進一步計算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70萬元,再乘以稅率20%),若基本稅額高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則須課徵差額稅負。
簡單而言,全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基本所得額逾670萬元,基本稅額高過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碰上課稅問題。
●取巧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 恐無法適用豁免
另外,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門檻」,CFC制度另有規範,屬於個人與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者,持有的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即使在700萬元以下,仍不可豁免。
舉例說明,王小姐直接持有3家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均大於50%,2023年度甲、乙、丙3家CFC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
雖然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王小姐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因此,王小姐仍應依規定計算乙、丙CFC的營利所得, 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CFC制度上路後,以往個人藉CFC保留盈餘不分配的避稅計畫已不可行,建議個人台商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與投資架構,關閉不具實質營運、僅為避稅目的所設的CFC,並保留足夠因應時間,以免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成為各國稅捐稽徵機關的查核標靶。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778695?fbclid=IwAR3mW1wVJVzcDluONgw46kJXKMMEcBeGllibLJIYHomN14CmmoTepL217Lg
個人CFC新稅制明年上路 適用情境豁免機制一次看 | 聯合新聞網 被稱為海外反避稅殺手鐧,受控外國企業(CFC)新稅制預計2023年上路,台商透過紙上公司的避稅手法將不可行,勢必要重新配...
22/11/2022
FTX破產投資人如何認列損失 財政部:備妥取得成本證明
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台灣不少投資人受害,並且關心存於該交易所得虛擬資產遭凍結,該如何於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倘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7款第2目規定取具法院之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說明,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屬地主義,僅就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如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果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至個人在海外發生之所得,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所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指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損失)。
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導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一事,請國內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的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損益。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118004649-260410?ctrack=pc_main_recmd_p18&chdtv&fbclid=IwAR1BEsxr-3fIOkWJtg-uOAQk3KblDY4SjINuC2PtZ9zbYEbG_L7SZ19jqeE
FTX破產投資人如何認列損失 財政部:備妥取得成本證明 - 財經 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台灣不少投資人受害,並且關心存於該交易所得虛擬資產遭凍結,該如何於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應依
22/11/2022
3年內漏報2千萬自費收入 北市醫美診所遭補稅加罰525萬
不只元和雅診所逃漏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17)日指出,台北市轄內有一家醫美診所,3年內逃稅隱匿自費收入高達2000萬餘元,未列入該診所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國稅局選案查核後,依法補繳所漏稅額約350萬元,並裁處漏稅額0.5倍罰鍰約175萬元,合計遭補稅加罰525萬元。
國稅局查核醫療院所醫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常發現漏報門診「自費收入」,而被調增收入並補稅、處罰,自費收入是近年國稅局查核重點,呼籲醫療院所要據實申報。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包括醫美各種項目、牙醫診所植牙,因自費項目很多,常發生短漏報收入遭罰個案。
台北國稅局表示,私人診所從事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負責人(執業醫師)也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說明,私人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包含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其中自費收入非屬全民健保給付收入,時有執業醫師疏未列入執行業務收入申報,致生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日前知名診所元和雅才發生逃漏稅案件,逃稅總金額高達1.3億元,遭重判7年徒刑。台北國稅局今天提到,台北市轄內也有一家醫美診所,因自費項目種類繁多,員工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相關關係人帳戶,經該局查得該診所3年來隱匿自費收入高達2000多萬元,未列入該診所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
該診所負責人經查獲後認諾短漏報金額屬實,願補繳所漏稅款約350萬元,並繳清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依據裁罰倍數參考表,裁處漏稅額0.5倍罰鍰約175餘萬元,合計補稅加罰525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此診所規模大,全案是選案調查發現,該診所申報損益情形與其規模不相當,國稅局經搜集關係人帳戶資料,發現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還有員工帳戶,存入資金有異常情況,是把診所自費收入存入關係人帳戶,因此依法對該診所補稅加罰
國稅局也呼籲,私人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有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息免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773151?from=udn-catelistnews_ch2&fbclid=IwAR0VZkgXKBetEdC8xU3v1pPaPYDMXRcpRBD19xVLtAxjNbkMyOZmvA37OVc
3年內漏報2千萬自費收入 北市醫美診所遭補稅加罰525萬 | 聯合新聞網 不只元和雅診所逃漏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17)日指出,台北市轄內有一家醫美診所,3年內逃稅隱匿自費收入高達2000萬餘...
仲介進口原料 外匯收入要稅
國稅局依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所提供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才能適用零稅率。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依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所提供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才能適用零稅率。本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予的外匯收入,仍要檢視營業人提供的勞務,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外銷勞務,如該勞務的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的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官員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所提供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才能適用零稅率。
不過如果勞務的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公司進口原料,不屬於和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因此即便取得外匯證明文件,仍不能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的外匯佣金收入,不過因該勞務不屬於與外銷有關,因此甲公司取得A公司的外匯佣金收入,不能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予的外匯收入,在申請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時,應就所收取外匯收入與提供的勞務對應關係,負舉證責任,如有誤申報為零稅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另外,如果企業提供的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仍要留意申報營所稅時,將該筆營業收入併入所得計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770883?from=udn-catelistnews_ch2&fbclid=IwAR17L7OlT-0mWES7nLQsxcPGnOWlQ6SfazKZkqaPnGq035JRCiz4KhKID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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