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9/2024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這兩種公司型態
都是在實務中常見到的
但是在公司運作上
都有著不小的差異
#在董事方面
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是具有股東的身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則不一定要具備股東身份
#在公司運作方面
有限公司至多選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度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採用累積投票制選出
#公司監察部分
有限公司無監察人一職,未執行業務之股東均有監察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行使監察權
#股權轉讓部分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需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有限公司的董事轉讓出資額,需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原則上不得限制
#決算報表承認部分
有限公司年度董事造具決算報表,需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造具之決算報表
應先由監察人承認
再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承認方式由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自行召集股東會
有限公司:無規定,亦無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一定條件之少數股東或過半數之股東
#結論
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與「人合」的混合型公司
在公司運作方面
仍有賴於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
一旦股東之間意見不合
或是沒有信任感
公司運作就很容易出現遲滯難行的狀態
報表沒股東要承認
公司也解散不了
完全處於誰都動不了誰的狀態
相對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完全分離
一旦股東之間產生歧見
最好的解決方式
就是最股東會上以表決權多寡決議
#最佳解決方式就是協調各方把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然後各股東再分道揚鑣吧
16/08/2024
#影子董事
公司法第8條第三項前段:「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這就是俗稱的「影子董事」
係針對那些名義上不是董事
卻實質控制公司財務業務的關係人
比較有名的案例
大概就是以前的華隆集團翁大銘
但是當時的公司法
卻欠缺「影子董事」的法規範
在修法增訂之後
影子董事的構成要件
是以「實質控制」來做出個案判斷
其法律效果
即是「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立法理由認為:
原公司法第8條各項對公司負責人採形式認定主義,使公司實際經營者往往退居幕後,造成公司人頭文化盛行,甚至利用人頭掏空公司,造成投資大眾權益受損。
#人頭公司是否合法?
實務上
人頭公司並不少見
但一旦以人頭擔任公司董事或負責人
通常經營行為
多會遊走法律邊緣
但卻很少看到
有人跳出來自白違法後
又喊聲:「違反哪一條法律?」
真的誠心建議
有些事情「能做不能說」
嘴巴閉起來
有時會比較好
真的要向主管機關、檢察官或法院
挑戰這個界線
真的一點必要性都沒有
10/08/2024
#會計師之獨立性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查核(核閱)簽證
有一定的規範
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等
之所以必須遵循這些準則
是因為會計師必須站在獨立第三著的角色
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財務報表才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公信力
易言之
會計師如果欠缺獨立性
查核(核閱)報告的價值
甚至不如一張空白A4紙
這是會計師執行業務最基本的ABC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號_查核與核閱的獨立性
就已經明白規範了會計師必須具備獨立性的重要性
獨立性包括
1、實質上的獨立性:保持客觀與專業
2、形式上的獨立性:避免理性客觀第三著懷疑會計師的客觀性
如圖片所示
如果簽證會計師
現行是黨員身份
又曾為該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且被具有市長身份的黨主席派至銀行擔任獨立董事
在這樣的令人有疑慮的客觀證據之下
即便簽證會計師具有實質獨立性
收取報酬為黨主席的收支明細表「簽證」
但在理性第三人眼中
對這位簽證會計師的形式獨立性
很難不讓人產生懷疑!
依據一般實務經驗與準則
這位會計師
當下實在是「不宜」接受委任簽證
簽證會計師是否有違反風紀
是否有被懲戒之事由
會計師公會、金管會
應該主動介入調查
不免產生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