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2025
這是一項因應去年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過渡性措施,主要是為了處理遺產繼承的公平問題,但看新聞標題實在難以連結,所以簡要說明如下。
假設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但甲之後與後媽結縭,並育有與後媽所生子女。當甲身體出現狀況之後,預計餘命不足二年,在後媽安排下,甲將財產析分給後媽(後婚配偶),享有夫妻贈與免稅;並在免贈與稅或可接受贈與稅的額度下,轉移部份財產給與後媽所生育之子女,之後名下財產幾乎歸零。
隨後甲往生,但因往生前兩年所分配給後媽及後媽子女的財產要被歸為擬制遺產,計算遺產稅。如甲與前妻所生子女不知甲與後媽的安排,而辦理繼承,將承擔高額的遺產稅,但財產早已歸後媽及其子女所有。
目前過渡期間的稅制安排即要處理這項不公平的繼承情形。將來將會把遺產分成擬制遺產與非擬制遺產兩個部分,在遺產稅總額不變下,被繼承人往生前已經獲得財產者,需負擔擬制遺產所生之遺產稅。實際繼承遺產(非擬制部分)者,負擔非擬制遺產的稅負。
修法過程還需要處理一些細節,例如區分成擬制與非擬制遺產,但可享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總數應該不會發生改變。但如前例,繼承人是由前後配偶所生子女組成,當雙方不能就租稅負擔達成共識時,該如何將這些稅務優惠分配給雙方。當然,稅務行政的程序在申報人間該如何履行?稅務機關如何稽查等,還需細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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