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芬律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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嫻熟法令、通曉規則僅為工具,
世事洞明、人情練達始為目的。
願於紛擾世事的種種矛盾中求取平衡,
助人助己創造喜悅生活。

龍邦提假處分禁止買街口 泰山:緊急處置僅7日內有效 | 聯合新聞網 15/05/2023

昨天有幾位朋友看到商業法院對泰山公司投資街口案及增建包裝水廠裁定緊急處置,詢問什麼是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係法院裁定准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所做的一種措施。
因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影響甚廣,所以法律規定了一個緊急處置的辦法,法官在裁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可先訂緊急處置期限,期限為7天內,可再延長3天,等同預設一個假處分。因此,對緊急處置可以理解為因為法官擔心裁定有誤,所以先做一個緊急處置,然後找雙方來陳述一下,聽聽看雙方的理由,之後再做出一個真正的假處分,這個規定是幫法院爭取時間。
再查看泰山公司關於此緊急處置的重大訊息,已表示「本公司於112年5月15日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前,已進行相關案件之履行。」,看來緊急處置對此案好像也來不及,值得關注法院對於泰山公司此案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將如何裁定及後續發展。

#緊急處置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龍邦提假處分禁止買街口 泰山:緊急處置僅7日內有效 | 聯合新聞網 泰山日前董事會通過以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40%股權以及增建包裝水廠,市場派龍邦今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禁止此兩案進行,泰山發出...

09/05/2023

「告訴全世界,強尼,講啊!我,強尼戴普,一個大男人,也是個受害者,是個家暴受害者。」
前一陣子強尼戴普與安柏的官司,引起扼殺ME TOO運動的憂心,惟恐真正受害者因此更難於傾訴遭遇,然而,或許可以藉安柏這段話,反思刻板印象中的強者(或符合大眾想像的加害人)可能遭遇的困境。

初出茅廬時,曾有遭提告性侵的男子前來法律諮詢。當時,聽到案由是妨害性自主,不免有些先入為主,微感厭惡(好吧!不只微感),然而本於專業立場,還是平心靜氣,聽該男子娓娓道來,詎料情節竟神展開。
該男子提出性行為發生時的錄音檔,按下播放鍵,只聽到在一連串不可描述的歡樂聲響中,有女子暢快地大喊:「我要強姦你~~~」
WHAT?
WHAT??
WHAT???
女子是告訴人,也是該男子的女友。為何會有該錄音檔呢?男子表示,因為女子那段時間行為詭異,因此每次與女子見面,都會錄音自保。
(也太機智了吧!)
(不對,如果夠機智應該保持距離吧?)
若該錄音檔為真,那還需要諮詢什麼?就請保留好該錄音檔作為證據提供予檢方勘驗調查即可囉!

可是許多時候,被無辜指摘性侵/性騷擾的當事人並沒有那麼機智(如果機智到連另一半也要提防,其實也頗辛苦),由於這類型案件多屬隱私,現場通常沒有監視器,也幾乎不會有證人在場見聞,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女人也可能是男人)固然舉證不易,被誣指為加害人(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也往往難以自清,一旦遭到指控,那怕僅僅是讓同事、朋友看到傳票上「妨害性自主」字眼,都足以被另眼相看好一陣子吧?

執業多年,我所接觸的人們打開我的眼界,也粉碎了固定的思維與偏見。原來,何者為強何者弱,在不同的情境,也會有不同的答案。突破表象細究本質,是我從事律師工作的自我提醒;更加客觀,更加實事求是,是我成為律師後的收穫;站在客戶的立場,說出客戶想說卻說不出的話,協助客戶走出訴訟的糾葛重拾平靜生活,則是我身為律師的價值與驕傲。

#我不是女權主義我是人權主義
#貓咪不說不代表樂意被摸
#即使沒摸會不會被咬也很難說
#男生女生都要好好保護自己

【證據打臉曾格爾】遭富商打臉!曾格爾撂「公開仙人跳證據」秒刪文 元配凌晨再嗆:歸剛ㄟ 19/04/2023



法官問:既你稱與A男並無踰矩,何以對話紀錄中稱「昨晚沒防護,要記得買藥吃喔」?
被告答:我先天體弱,喝酒前都要先吃燕麥防護胃食道,因為這次沒吃,所以○董善意提醒我該吃胃藥,不然嚴重要住院。
法官問:若是如此,何須提醒A男刪除對話紀錄?
被告答:我叫他記得刪,是因為爸爸禁止我喝酒,被爸爸發現我偷喝,會被罵、會害爸爸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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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律師真實感想:可是這是成年人的官司,不是青少年肥皂劇,而且你早已過了17。

【證據打臉曾格爾】遭富商打臉!曾格爾撂「公開仙人跳證據」秒刪文 元配凌晨再嗆:歸剛ㄟ 「登山女神」曾格爾遭爆不倫已婚陳姓富商,遭岳姓元配求償200萬元,並曝光兩人曖昧對話截圖,引發熱議。男主角陳姓富商昨(18日)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出聲明,強調自己確實「意亂情迷」與曾格爾發生親密接觸。 對此,曾格...

18/04/2023

看到新潤公司更正公告3月營收的重訊,更正前後營收數字差異高達696,180仟元,不禁替公司捏了一把冷汗,再看誤植理由,實在難以理解IFRSs 15已發布且適用將近9年了,為何公司現在才因應該準則?感覺很有必要對這家公司以往年度財報進行實審 (累)。
為何說捏一把冷汗?因為上巿櫃公司每月公告營收及每季公布財報,是證券交易法的明文規定,實務上確實也有不少投資人盯著公司公告的營收及財報獲利數字來作投資決策。印象中最轟動的一椿財報烏龍案是發生在99年間,長興材料因98年度EPS僅0.53元卻誤植為3.51元,造成股價在EPS公告後暴漲、更正後暴跌,遭投保中心求償6千多萬元。之後也有多家公司發生將EPS負數輸成正數,或小數點放錯位置,EPS一下增加10倍等情形,造成投資人追買套牢發生損失,投保中心均受理登記求償。
前述雖是誤植EPS的案例,但同樣的,公司營收成長或衰退也會影響投資人的買賣決策,公司每月公告營收也需小心謹慎,畢竟公開資訊觀測站設立及公告營收、獲利的意義,在於能夠即時反映公司正確的資訊予市場周知,公告的財務資訊有誤,很容易讓人懷疑是否為有心人士惡意誤導,後續有處理不完的麻煩事。

17/04/2023

剛剛回家的路上,綠燈走斑馬線過馬路,差點被轉彎機車撞到,千鈞一髮停在我旁邊,但讓我飽受驚嚇的不是差點被撞到,而是我居然脫口而出「不好意思」……,這反應彷彿印度賤民遇到高階種姓,自我感覺非常不良好。
我可是擁有行人綠燈斑馬線絕對優先的路權欸,我應該破口大罵你怎麼騎車的才對啊!就像我今天開一個行車糾紛衍生的案子,就是罵幹X娘怎麼開車的,這才正常啊!
我記得曾聽一個檢察官朋友提到她處理的一個遺棄案件,被告明明定期給父母生活費,父母嫌不夠提告,被告在地檢署偵訊時,當場哭說我能力不好沒辦法給更多錢並認罪;我自己也遇過車禍案件,當事人明明沒有過失,卻一到警局就認罪。
有時候太善良、太老實、凡事反求諸己的人(沒錯,我在稱讚自己),反而會因此讓自己吃虧,若是身為被告,明明不是自己的錯就先認罪,又倒楣找了個爛律師或遇到不認真的檢察官或法官,有可能會奉上自己人生,三思!!

高端股價飆涉內線交易2人被起訴!食藥署疫苗審查委員夫妻一洩密一購股 | 聯合新聞網 07/04/2023

偵查不公開?偵查大公開!!
今天,看到高端內線交易案新聞,食藥署疫苗審查委員劉滄梧夫妻被起訴,回想去年12月底新聞報導檢調針對高端內線交易搜索,對高端內部人洩漏消息給親友買公司股票寫的言之鑿鑿,大篇幅報導搜索高端與基亞及相關犯罪嫌疑人住居、約談董事長等多位高層及員工,不禁又感嘆起「偵查不公開」早已淪為口號。
偵查不公開是大家琅琅上口的一句話,其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避免偵查秘密外洩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外,也在於保障當事人隱私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被告還沒經過法院審判就受到名譽、隱私的損害,甚至是影響到法官的心證。
然而,我們卻常常看到偵查案件的資訊曝光於電視、報紙或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儼然成為偵查大公開。在未經法院審理之前,檢調就先接受媒體採訪,媒體進而揣測案情或加油添醋,再透過傳播,就很容易形成全民公審被告,對被告未審先判。這樣的行徑無異是逼迫被告先受到輿論的譴責,假使最後證明被告是無辜的,形象也已受到無法回復的損害,難以擺脫社會大眾對其之刻板印象。
在這民粹時代,更希望能真正落實偵查不公開。

高端股價飆涉內線交易2人被起訴!食藥署疫苗審查委員夫妻一洩密一購股 | 聯合新聞網 前年高端疫苗遭質疑炒股,其母公司基亞爆內線交易,士林檢調去年底搜索、約談基亞時任董事長張世忠等18人,士林地檢署今天偵結...

經營權白熱化 投保:泰山獨董須說明3月16日召集股臨會必要性 | 市場焦點 | 證券 | 經濟日報 12/02/2023

誰來認定獨董召開股東會之必要性?

依公司法第220條,「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及「為公司利益認為必要時」是監察人能召集股東會的2項前提要件,獨立董事依證交法準用公司法召開股東會,當然也需要符合這2要件。
泰山獨立董事陳敏薰、杜英達召集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案之一是全面改選董事,「董事會不為召集」是想當然耳的事,就不解釋啦!以近期泰山相關新聞,要對「為公司利益」跟「必要」寫出一段看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難,而召開股東會的重大訊息及股東會公告上都註明相關資訊是由召集權人所輸入,我相信證交所在召集權人上傳重大訊息及股東臨時會公告前,一定已經要求獨董對召開股東會之要件提出相關說明,又從這則新聞得知投保中心要求獨董說明召集股臨會必要性,那究竟如何認定「為公司利益」及「必要」?又由誰來認定?套用經濟部函釋出現頻率頗高的文字:允屬個案認定,若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也就是說,不是證交所、投保中心、其他任何人或機關說了算,若認為獨董沒有必要召集股東會,也必須由法院來認定跟撤銷股東會決議。法院是最終裁判者!
所以,投保中心請泰山二位獨董說明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性,縱使投保中心不認同獨董提出的理由,也無法以此為由阻止這場股東會的進行,只能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30日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經營權白熱化 投保:泰山獨董須說明3月16日召集股臨會必要性 | 市場焦點 | 證券 | 經濟日報 投保中心表示,近期社會矚目之泰山(1218)經營權紛爭事件,引發各方關注,經營權競爭雙方彼此指責,並採取各種方式以爭取經...

11/02/2023

親人過世後,千萬不要提領擅自提領亡者的存款!!
昨天下午有朋友幫他媽媽的朋友問了些法律問題。這案例背景是這樣:
陳女士與妹妹感情一直非常好,妹妹生病後,因為外甥跟外甥女都結婚了,妹夫也不在人世,陳女士便親自照顧妹妹的生活起居,以及幫妹妹處理大小事,甚至連後事都是陳女士處理,而陳女士在處理妹妹喪事時,領取妹妹名下存款,所以被外甥女告了好幾條刑事罪名,因此感到非常心寒😞。(有做人好難的感概!!)
親人以往生者名義領取存往生者存款,涉犯偽造文書等罪時有所聞,我一直以為不能擅自領取過世親人的存款是「一般法律常識」,但今天遇到朋友詢問這案例,才知道事情也不是我以為的。我想是大家生活中免不了會遇到的,還是簡單彙總相關概念。
★人在生前所有授權,在死亡的那一刻,都失其效力
陳女士的妹妹,生前將銀行印章、密碼、提款卡、存摺等都交給陳女士,全由陳女士代為領取與支付她所需的費用,所以妹妹過世後,陳女士很自然的就領取妹妹的存款來支付喪葬費。
但是依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過世的人在生前做了任何的授權或委任,在他死亡那一秒起,那些授權跟委任都終止了。
所以,陳女士在妹妹死後,已無權再使用妹妹的印章或提款卡去提領存款了。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再者,依民法規定,自妹妹死亡時,就發生繼承效力,也就是妹妹名下的財產,在妹妹死亡時即已變成外甥跟外甥女公同共有的財產,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相關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因此,陳女士雖然是提領妹妹名下的存款,但那些存款確實屬外甥跟外甥女所有,所以必須得到外甥跟外甥女同意才能提領存款。
★陳女士可能涉犯的刑事罪名有哪些呢?
一、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
若陳女士是拿妹妹的印章、存摺到金融機機構蓋章、取款,這樣的行為已是盜蓋死者印章,在刑法上就屬於盜用印章之偽造文書罪跟行使偽造文書罪。
雖然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當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帶不走的遺產被繼承時,被繼承人生前自主決定其身後事,如何以自身所留下財產來處理的「遺願」,能被繼承人肯定、尊重,「死亡」者才算是有尊嚴的「往生」,從而判決生前受長輩託付之子女,持其印章及存摺取款,並不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亦有法院見解:雖然可以由繼承人先墊付後事、喪葬費用,等到日後分配遺產時再找補、返還,但為了因應即時重要需求、避免日後請求返還的麻煩,若提領人是為了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而提領金額,且提領款項證明用在支付喪葬費時,而不構成犯罪。但這些判決與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不同,且不同案件的背景事實不同,加上不同法院或法官間見解也常有差異,所以建議在處理類似狀況的時候,還是採取最安全的方式。
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我曾在法律諮詢被問到:我不想自己先墊錢,因為怕兄弟之後不還我這筆錢,律師你說不能拿印章存摺去領,那我知道媽媽提款卡密碼,我用提款卡領總可以吧?
大家的腦袋也動的太快了,但對以上問題,我的答案是:當然不行!!!因為自行持死亡者的提款卡到ATM自動櫃員機提款,讓金融機構誤信是有權限者前來提領,可能會構成刑法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的罪責 (刑法第339條之2)。
三、侵占罪
因為妹妹過世後所遺留的財產屬於外甥跟外甥女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陳女士沒有經過外甥跟外甥女同意即領取,在刑法上也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審計委員會召集股臨會 泰山:明顯違規決議無效 | 證券 | 中央社 CNA 31/01/2023

財經新聞,尤其是經營權爭奪的新聞,是學習財經法律很好的途逕之一。
過年前,看到泰山發聲明表示其112年1月17日召開的審計委員會未於開會7日前發開會通知,而該次審計委員會預計於112年3月16日召開臨時股東會,1月17日審計委員會決議之效力如何?若依據此次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之效力又如何?

※審計委員會召集程序有瑕疵,所為之決議效力為何?
目前最高法院判決均認為董事會未於7日前 (公司法107年修法後改為3日,但公開發行公司仍為7日) 通知董事或監察人,屬召集程序違法,當然無效。
若審計委員會未於7日前通知各獨立董事,亦無緊急事由,該審計委員會決議之效力為何,我沒有找到相關的法院判決可資參考。如參照法院判決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為無效之理由,法院極有可能認定召集程序違法的審計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

※審計委員會召集程序違法,據該會議決議召集股東會之效力為何?
法院實務認為,無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該股東會決議無效。但有召集權人召開之股東會,縱其召集程序有瑕疵,但也與無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不同,尚不得逕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而應認僅屬召集程序之瑕疵,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審計委員會得召集股東會,故審計委員會依法得為股東會召集權人,是以,倘審計委員會召集程序違法,但仍依據該次會議決議召開股東會,股東得於股東會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結論
所以,如果泰山的審計委員會不能說明有何緊急事由,致其112年1月17日的審計委員會未能於7日通知各獨立董事,其決議很可能無效;而依據該審計委員會決議召開之股東會,則有被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風險。

審計委員會召集股臨會 泰山:明顯違規決議無效 | 證券 | 中央社 CNA 針對市場傳出泰山經營權之爭將於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對決,泰山傍晚發出聲明指出,陳敏薰、杜英達2位獨董無視召集程序不合法,執意召開審計委員會,明顯違規,宛如鬧劇,並主張會議無效。

公司法第185條爭議 學者專家獻策 | 熱門亮點 | 商情 | 經濟日報 30/01/2023

學說及法院目前實務上認定公司法第185條「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主要是「質與量分析」、「是否影響所營事業不能成就」作為判斷標準。在量方面,一般有讓與資產佔總資產比例、讓與之營業佔總營收比例等;質的方面,可能從生產、行銷通路或其他巿場情形,去分析讓與部分之財產或營業是否具重要性,實質上也是在判斷最高法院提出的「是否影響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我認為分析質的部分或判斷是否影響所營事業不能成就,其實也需要仰賴財報數據當佐證,也需要對公司營運模式有基本的了解,不是憑空而談。
因此,我們在這類的判決通常可以看到法院以一些財務比率支持其結論,但有時所引用的財務比率不是很恰當,或對財務比率的分析有偏差,所以在這個研討會中,我以會計、財務分析角度來說明數則法院判決論證上的缺失或可加強部分。

公司法第185條爭議 學者專家獻策 | 熱門亮點 | 商情 | 經濟日報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法規調適委員會協辦的論公司法第185條「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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