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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24/12/2025

網紅收入課稅新時代!

財政部2025/12/23發布的新規範旨在明確網路創作者(網紅)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台取得收入時的綜合所得稅課徵基準。規範定義了境內外平台與網紅的身分識別,並將廣告分潤、訂閱及打賞等收入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針對不同來源的收入,政府設定了50%或100%的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作為課稅依據。扣繳義務人(如平台方)需依法代扣稅款並申報憑單,而網紅則需視其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此外,若網紅能提供明確證明,亦可申請核實認定貢獻比例以辦理退稅。此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網路分潤課稅機制,確保數位經濟下的稅收公平與合規。

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cf5bb2e4afa428ebdd438ee108f49c2

#網紅 #會計師 #綜合所得稅 #基本稅額條例 #扣繳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08/09/20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於上開申報期間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辦理申報。
該分局也特別提醒,財政部於今(114)年7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頒布,自今(114)年度起,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分之1計算暫繳稅額者(下稱一般暫繳),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換言之,即採用「一般暫繳」方式時,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可免納入暫繳稅額計算,讓稅制更趨合理,也適度減輕營利事業負擔。
該新聞稿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16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50萬元,應納稅額10萬元,另該公司113年度尚有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及土地,其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00萬元,並自行向公庫繳納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10萬元,甲公司114年度暫繳申報,其應納暫繳稅額為5萬元(113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0萬元×1/2)。

#營所稅 #房地合一 #暫繳

12/09/2024

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

#會計師 #土地增值稅 #財團法人 #不動產
財政部於8/16日訂定發布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俾利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辦理是類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有一致認定準據。該作業原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定明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應符合之4種情形。

二、財團法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

三、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之案件,後續相關機關定期執行檢查之方式,及倘受贈土地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等未符合規定情形時,稽徵機關應對財團法人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類同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以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要件者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類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財團法人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適用範圍,參據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等業務於102年7月23日併入衛生福利部)前以91年8月22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75289號函釋,應符合依民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等3種情形,嗣衛生福利部於109年間召開會議決議增列第4種情形(納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及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瞭解,經主動徵詢衛生福利部及稽徵機關意見,綜整相關法規內容後訂定發布本作業原則,定明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應符合之4種情形,以及該財團法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及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核。

財政部提醒,為避免私人捐贈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等情事,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訂有處罰規定,以防流弊,爰經核准免稅之土地,稽徵機關每年皆會定期辦理檢查作業,倘經查獲有前述情事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03/07/2024

"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房地合一 #綜合所得稅 #會計師
針對實務上身心障礙者之父母將所居住之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身心障礙子女為受益人,以確保該子女於父母死亡後,仍可繼續居住該信託不動產之案件,財政部經評估此類他益信託房地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並發布解釋函令如下:

他益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下稱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五、信託房地並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11/10/2023

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

#贈與稅 #最低稅負 #綜合所得稅 #會計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表示,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該類情形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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