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26
🏢114年度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原文網址:https://jfcpa.com.tw/news_main/1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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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25
🌿分享我們資深客戶又慈老師的文章🌿
又慈老師總是給人安定的溫暖與力量
她總是能用最柔軟的文字,說出每個人在轉折期最需要聽見的話
她最近分享的一段關於「40 歲後的人生」🌻
40 歲後的人生
不是跑得快
而是站在對的位置🌷
短短一句話,就像替我們的心打了一盞小燈
願每位朋友,都能從又慈老師的文字裡得到許多的勇氣🍀
40 歲後的人生,不是追速度,而是回到自己的軌道
在 40 歲前,我們的人生大多是靠「速度」在前進。
目標、績效、責任、角色
我們很早就學會了扛跟衝。
但在 40 歲後,你會突然發現:
努力不再等於前進。
有時甚至越努力,越覺得疲累、空洞、方向不明。
這不是退化,
而是人生進入另一個階段的訊號。
真正讓人卡住的原因,
不是能力下降,
而是 方向開始不再對位。
當人生跨入第二曲線,
外在成就的重要性下降,
內在選擇的品質反而決定了你的未來。
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更快,
而是要更清楚:
什麼才是你的軌道?
你想保持什麼?
你想放下什麼?
你願意用餘生投資哪個版本的自己?
第二曲線不是要你重新開始,
而是要你停下來,
看見那個長期被壓抑、忽略、埋起來的自己。
因為如果你沒有先回到「自己的軌道上」,
你就算換職位、換跑道、換環境、換身分,
依然會把相同的疲憊與矛盾帶到下一個舞台。
身為高階決策者,你最清楚:
方向錯配,比能力不足更容易讓人倦怠。
而真正的清晰,
通常出現在你願意理解自己、
面對自己的那一刻。
這也是我開設《靈魂覺醒計畫》存在的意義
不是要你放下一切重新來,
而是陪你回到人生的主位,
慢慢找回內在的穩定、力量與方向感。
因為當你回到自己的軌道:
你會發現
你的人生不再需要用衝的,
它會自己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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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歲後的關鍵,不是跑得快,
而是站在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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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篇分享給你身邊
最近在想「下一步怎麼走」的人
25/11/2025
🌹這是一篇所長對客戶的感謝文🌹
✨【13 年的信任,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2年您與股東創立公司,找我協助辦理公司設立。
從那一年開始,我與您一起走過 13 年的創業旅程📈
見證公司一步一步成長,您重新調整再前進。
一路上,
每一份報表、每一張申報資料、每一個營運變化,我都清楚記得。
因為那不只是工作,而是您對我們的信任。
最近您決定暫時休息,進行人生新的安排。
整理辦公室時,您將文具與用品都送來給我們
那一刻我真的很感動——
不是收到什麼東西,而是收到了一句無聲的話:
👉「這些年,謝謝你陪著我。」
身為記帳士,我一直相信:
做到最後,留下的不是文件與帳本,
而是一路走來的信任、陪伴,
久了,客戶不只是客戶,也會變成朋友。🌹
感謝您~對我們的支持與永遠給予最溫暖的信任。
祝福您下一段人生旅程,更輕鬆、更自在、更美好💪
11/09/2025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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